第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