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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