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三节 公众资金审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众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结余情况;(二)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绩效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