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