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二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第十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