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