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第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本级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