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本级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