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