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