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