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治理工作,执法人员可以进入道路运输站(场)、码头、配载场以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运输车辆装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超限超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