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