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二)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轮班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三)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五)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