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为车辆设置安全装置和设施;

(四)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