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三)为车辆设置安全装置和设施;(四)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