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