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

(四)及时告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五)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