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工程项目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组织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