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有条件的道路,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