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第十九条已修改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载运行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