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第十四条已修改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公布的班次和发车时间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营运线路和发车时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