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因特殊原因需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因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运输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补充客运班线运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