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第十三条已修改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投入运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