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投入运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