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第十二条已修改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