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上标有“清真”字样,不得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字号、招牌不得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清真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包含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