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清真食品专用畜禽的定点屠宰由市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定点屠宰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要求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