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制定符合清真饮食习俗的生产加工、储运、包装、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