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制定符合清真饮食习俗的生产加工、储运、包装、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