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肉制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广告等监督管理。卫生、质监、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