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协调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牵头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