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管理相关经费等财政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