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管理相关经费等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