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民族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调查情况、索取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