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民族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调查情况、索取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