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伪造、转让、租借、冒用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已经领取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或者不再具备国家、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标志牌,所在地的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收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