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领取清真标志牌,并符合《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民族事务部门申请确认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市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车站、机场等人流集散地以及商业中心地段,确定一定数量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