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鼓励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清真标志牌。领取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