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携带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餐饮场所或者其他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禁止在清真食品专营场所内存放、加工、销售、食用清真禁忌的食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