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携带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餐饮场所或者其他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禁止在清真食品专营场所内存放、加工、销售、食用清真禁忌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