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清真食品主、辅原料的采购、运输、存放应当符合清真饮食习俗。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与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鼓励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专人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