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第五条有效农业承包人死亡时,与其同村户口、同村居住的配偶、儿子、未出嫁的女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与其同村户口、同村居住的兄弟、未出嫁的姐妹、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始能继续承包。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