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承包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敬老院与农民个人共同承担了该承包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对死者的农业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根据各自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