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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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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丧失继续承包权和放弃承包,又没有对他尽生养死葬义务和依靠他扶养的其他人的,农业承包经营权由原发包单位收回。

放弃继续承包应当有书面明示或记录。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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