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殡葬管理服务、推行殡葬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