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集中治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