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集中治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