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殡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集中治丧区域外搭棚治丧、游丧、焚烧抛撒冥币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墓立碑;

(三)在火葬区公墓安葬遗体、遗骸;

(四)骨灰装棺土葬;

(五)擅自转让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

(六)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用于经营;

(七)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非本集体成员遗体。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