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村民使用。公墓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当无偿划定不少于5%作为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公墓墓区实行园林化建设。墓体和墓志提倡小型化、艺术化。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