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村民使用。公墓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当无偿划定不少于5%作为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墓墓区实行园林化建设。墓体和墓志提倡小型化、艺术化。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