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和AAAA级以上景区及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内禁止新建坟墓,有碍观瞻的原有坟墓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碑志。 对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两侧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可视范围的原有坟墓应当采取绿化方式遮掩。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