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发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开发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