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