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投资、经营者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