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优先纳入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