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