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